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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生活的华人必须要知道的人寿保险
2018-01-03 2643

人寿保险的第一张保单于1762年在美国得以发出后,便获得长足发展。目前,美国保险公司提供的人寿保险种类众多,每一种保险都有它的优缺点,因为角色的不同,其所产生的作用也大不相同,移民美国的华人在美国要购买人寿保险时必须要注意下面所述的几点,并需要结合自身情况谨慎选择,找最适合自己投保的类型,以最大程度的维护切身利益。

种类

第一类为定期保险(term life insurance)。顾名思义,这类保险只保一定的期限,如10年、15年、20年和30年。这种保险属于暂时保险,主要提供死亡赔偿金。如果投保人在期限之内死亡,赔偿金可以支付。但如果投保人在期限到期以后死亡,通常保险就过期了。

第二类是终身保险(whole life insurance),有时也称为永久寿险(permanent life)。这类保险有延税功能,随着时间的延长,保险内的现金值(cash value)就会增加。如果投保人想提前取消保险,还可以取回一定的现金。它的现金值保证。这种保险的保险额固定,投保人在期限内去世,保险公司就按面额支付。如果投保人达到一百岁,保费不须再缴。

第三类是万能人寿保险(universal life insurance,简称UL)。这种保险比较灵活,保单所有人可以在任何时间缴费,费用可多可少,但要达到最低的交费水平。它也有现金值,即所交费用和获利减去保险费用和收费。此类保险可保证理赔金,但现金值不能保证。

第四类为投资万能保险(variable universal life insurance)。此类保险提供死亡赔偿和现金值,但金额根据投资股票和债券基金的结果而不同。这些基金由人寿保险公司自己管理,保单持有人可以选择投资种类。由于有投资风险,因此理赔金可能增加,也可能减少,现金值也不能保证。

四个角色不同作用

当一个人寿保险单签署时,它要涉及到几个方面。不用说,保险公司是其中之一。如果投保人死亡,保险公司就要赔偿。同时,在投保人方面,共有四个方面要被涉及。

人寿保险涉及四个方面。第一个是拥有人(owner)。拥有人的权力最大,可以改变受益人。保险公司通常只和拥有人说话。第二个是投保人(insured)。投保人不能改变,根据其年龄、身体状况和风险决定保费的多少。第三个为付款人(payor)。付款人支付保费。第四个是受益人(beneficiary)。如果投保人去世,受益人就能够获得理赔金。

这几个方面学问很大,前三个角色可能是同一人,拥有人也可能是受益人。如果付款人和拥有人不是同一人,每年的付费超过1万2000元,就要缴纳礼品税。如果拥有人要申请政府福利,如医疗补助(Medicaid),就有可能要放弃拥有人的资格。

集中一家享受优惠

因为人寿保险公司及计划众多,选择合适的保险公司和计划并不容易。而且,保险公司代理人和独立保险经纪人也各说各话,故一般民众选择起来更加困难。有的业内人士认为,在一家公司购买几种产品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保险类型上没有绝对的好与坏,每个计划都有自己的长处,最好是把这些不同计划结合在一起。对有些投保人而言,建议买大公司的产品,因为小公司经不起赔偿。

由少到多循序渐进

消费者有时很难确定什么样的人寿保险最合适自己。因此,有的保险顾问认为,如果目前经济上不是很宽裕,不妨考虑先从数量小的保单开始,随着经济状况好转再追加。

在这里还要特别提醒华人投保人,要区分一些概念。例如,保单上的肯定(guarantee)和假设(as-sumption)不同。前者是确保的,后者就不一定了。有的华人还容易把保险储蓄和银行储蓄相混淆,银行储蓄肯定能拿回全额存款和利息,但人寿保险不同。如果提前中止,可能只拿回所缴保费的一部分。所以,在美国生活的华人,想要购买人寿保险的就需要做好权衡,谨慎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