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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耳他税改的方向
2018-02-28 1038

1、降低税率,拓宽税基。

马耳他为适应经济发展变化,对其税收体制也进行了改革,呈现出了降低税率、扩大税基的特点。这一做法并没有因为税率降低而减少所得税的收入,因为在降低税率的同时,增加了应税的所得项目,减少了准扣项目。在过去的十年中,马耳他的税收负担水平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欧盟27个成员国中,马税收负担增长幅度名列第二,从27.3%增长到35.3%。仅次于增长幅度最高的塞浦路斯,为26.7%增长到35.6%。

2、加大与欧盟税务协调力度。

通过与欧盟的协调,使马税收政策、税负水平、税基确定方法、税收优惠性质与欧盟趋同性增强。

马耳他在加入欧盟、欧元区、申根协议后,必须为商品、资本和劳动力在欧盟境内自由流动排除所有障碍,其中自然也包括税收方面的障碍。但传统上一国税收政策的制定都是立足于本国的财政利益基础上的,要全盘接受欧盟内部统一的税收政策难以被各成员国所接受。于是,欧盟要求把成员国的法律引导为相互间能比较的形式,也就是使各成员国的税收制度服从于欧洲一体化的共同任务。

作为马耳他加入欧盟的后续工作,如在当时达成的为期7年的过渡期问题上达不成协议,马将不得不自2010年1月开始对食品和药品征收5%的增值税。根据约定,在7年过渡期中,马可在2010年1月前不对食品和药品征收增值税。但根据欧盟现行法律,需至少对上述两者征收5%的增值税。自1995年引入增值税以来,马一直未对食品和药品征收。目前来看马欧就此达成协议的希望较渺茫,政府已表示一旦对食品药品征收增值税,将对民众生活成本予以补偿。

马耳他在与欧盟的税务协调中遵循以下目标:

(1)撤消税收边界,为经营主体建立一个公平竞争的条件;

(2)建立欧盟内部共同市场,并将其作为区域内部一体化进程的主要推动力;

(3)整顿国内主要税种的征管,使其与欧盟税收制度的结构保持一致。

协调的内容包括:(1)减少税率的差距;(2)统一税基;(3)避免经济性双重征税;(4)给予欧洲公司专门的地位;(5)欧洲联盟成员国之间在公司所得税征管方面的相互协作。

3、通过税制改革促进社会、经济协调发展

马政府在其长期发展目标中把税收制度改革看作是刺激经济发展、保持物价稳定的重要手段和工具。在马耳他政府所做的《2008年预算报告》中,对税收方面进行的调整具体内容包括:所得税启征点上调35%。实行新的所得税征收办法后,个人申报每年可节约230马镑,联合申报可节约341马镑。这一惠民措施将耗资1200万马镑,连同去年的支出,近两年政府在所得税上就需补贴2400万马镑。将年收入低于6万欧元者的最高税率由35%降至25%,35%的最高税率仅适用于年收入超过6万欧元者;继续扩大税阶、总体税率控制在15%至25%,对重返工作岗位母亲提供免税一年待遇;取消姻亲住房遗产税;已减半离境税至10马镑,并将完全取消离境税;取消信用卡7马镑年税费;取消对每台电视征收15马镑税;以谁污染多谁多付费方式替代车辆注册税;将餐馆增值税由18%降至5%,并降低照料老人、替代能源增值税,坚持免征食品药品增值税等。这些减税措施旨在刺激更多经济活动,吸引投资和酬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