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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人士的受养人,可以在港就业而不会受到限制 :
1.香港永久性居民;
2.不受逗留期限约束的香港居民(即享有入境权或可无条件逗留的人士) ;
3.获准来港就业(以专业人士、来港投资的企业家或受训人士身份)人士;以及
4.根据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优秀人才入境计划或输入中国籍香港永久性居民第二代计划来港的人士。
但以就读身份来港的人士,其受养人在未事先取得入境事务处处长的许可下,不得在本港从事雇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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